說明一個法律知識給大家,

 

現今蔡英文委任律師向警局報案,
要求就散布謠言提出告訴,

意圖箝制言論自由,
為免大家驚慌,所以提供正確法律知識給大家參考。

首先本件影片非我們所製作,
我們依影片內容確信蔡英文所說
「很高興大家來海霸王聚會,不瞞各位說,這是我家的【產業】」,

但事後面是否有內容為我們所不知,也就是並非我們斷章取義,
所以我們非故意散布謠言。
因此我們無誹謗之【故意】,即無誹謗罪之構成。

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一項第五款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此次發言言論
第一無【故意】捏造,
第二無影響公共安寧,如我們散布有開膛手橫行街頭,造成恐慌才有此構成要件。

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謠言」或「不實之事」,
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
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本影片之內容),
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散布或傳播時,
即欠缺犯罪之故意,不成立本罪。

所以管碧玲及蔡英文之律師除非他們不懂法律,
不然就是意圖以司法嚇阻民眾的言論自由,
當然還是要宣導【不應散布謠言】,
但是影片中的內容的確是蔡英文所述,
至於產業是指不動產或是其企業,
就留待大家各自解讀。
且現今網路發達各類訊息充斥,
如賦予轉貼網路訊息者高度查證或注意訊息真實性之義務,
恐將有害於現代社會的資訊流通,
因此法律很難苛責一般民眾。

最後歡迎轉載給所有擔心被告之網友,
讓其放心。

 

另外針對蔡英文以為告妨礙安寧社維法及意圖使他人不當選就能嚇唬不懂法律的臉友,教你如何反擊蔡英文及民進黨律師團
所以可告誣告,妨礙自由,意圖使他人心生畏懼恐懼的恐嚇罪,還可順便將這些律師一塊告,順便向律師公會提出異議以為虎作悵惡劣律師拔除律師資格。
補充一下只有競選期間(總統副總統規定為投票前二十八天,之前省長選舉為二十五天,直轄市長為十五天,縣市長、鄉鎮市長及縣市級以上各級民意代表則為十天,而鄉鎮市民代表與村里長則為五天。這些規定的立法理由,是依地理上競選範圍規模之大小,而定出「可以開始從事」競選活動期間天數的多寡。)才有所謂意圖他人不當選,選罷法有此規定,再教一招只要看到蔡英文相關看版廣告請各位拍照存證送選委會每天一次,非競選期間不得設置廣告,看誰比較稱的久。

 

因為作者跟簡于晏對簿公堂打到高等法院也花了近一年時間這種經驗也決定傾攘相授助藍軍朋友脫身'也用不到律師'只要法律常識充足單打獨鬥綽綽有餘'若還怕打不贏除可找新黨陳麗玲律師外亦可找統促黨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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