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軍提案基金會限定消費者~廠商與廠商之間由行政訴訟解決
綠軍提案賠償對象包含廠商~


 


藍軍提案包含罰鍰罰金~
行政罰雖然也有行政法庭~但是不如一般司法程序曠日廢時⋯⋯
綠軍所指只有廠商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必須司法定讞後才能確認~本國司法程序為三級三審制



 


我們在目前程序上做為本來也就是先經過司法訴訟~然後裁定罰金跟賠償
由此看來綠軍所提之案實為多此一舉


用綠營方式以司法判決處理可曾想過曠日廢時'更不見得三審定讞'廠商大可來幾次更一二三'最高紀錄更七審恐怕不只3年5年而是甚至10年也說不定!


 


另外廠商有的是時間跟金錢跟消費者耗'利用時間跟金錢方式是誰在替廠商護航恐怕是民進黨版本吧!


 


但若以藍軍行政罰可採日罰一次和數次'消費者利用行政判決{廠商上訴成立機率太低}'再進行司法訴訟賠償'因為有行政判決確定'至少在司法訴訟'法官會對消費者做出更有利的判決'可能一審就定讞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mib7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