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作者隨時將第 310 條 (誹謗罪)列入控告範圍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作者已提出告訴就必須製作正式告訴筆錄

 

另外一般刑事贏了民事可以要求求償
法院希望法官可以刑事官司打完順便就判定賠償

http://classic-blog.udn.com/mib768/7307375

張仕祺 · 留言最多的人
你們彭氏一族 也不遑多讓
可以扯到作者與彭孟緝有血緣關係,各位格友你認為作者會輸掉官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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