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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第8項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113席次至少要75以上

第2條第9項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四章 罷免----

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 71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

一 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

二 罷免理由書。

三 答辯書。



第 72 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第 73 條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第 74 條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

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 75 條 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第 76 條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第 77 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 78 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罷免總統有那麼簡單?沒過4分之3立委提案須要80名立委支持才能連署,且連署要達3分之一通過則要3分之2就算連署,毫無法源依據就是違法,重點是發動一次罷免沒過必須等4年根,據選罷法規定選後一年內不得提罷免。

換句話說民進黨過的了3分之1連署卻過不了3分之2通過重點是發動一次罷免不過,必須等4年,根據選罷法規定選後一年內不得提罷免,民進黨只剩一張嘴,何況藍軍朋友也有因應之道作為回敬[選後作公益?蔡英文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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