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部落客知道台灣是何時不執行死刑的嗎?答案如下:

顏色註解
*:廢除一切死刑 *:廢除非特殊時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時期包括戰時等) *:實際上(非法律上)已廢除*:法律規定死刑

現在不執行死刑的亞洲國家除了台灣還有那幾個的?

中華民國採用槍決執行死刑。

國際特赦組織認爲台灣是普通犯罪有死刑並有處決的地方(實際上台灣已暫緩執行死刑,最後執行為2005年12月26日林姓兄弟,殺害鄰居案)。

若各位對當時總統選舉有印像者'冰冰姐為何幫馬總統站台並不是只有因為謝小夫的因素在裡頭'而是當時在民進黨執政時期曾宣怖不執行死刑'並且推動廢除死刑'導致'被害者家屬的不滿'再加上謝小夫陣營'投出若當選繼續推動廢除死刑及不執行死刑這條導火線徹底引爆冰冰姐'及被害者家屬不滿'本格主是屬死刑絕不能廢'若真要費'那還不如直接廢六法全書來的直接'更能名副其實的人權王國不是更好'唯一不支持廢除死刑的理由只有四字真言'沒有理由'純粹是心中正義使然'然而沒有理由原因根據民調:



1.全台灣有78% 反對廢除死刑



2.全台灣的司法官有88% 反對廢除死刑



3.至民國98年6月為止.台灣更生人的再犯率高達74.1%
 


以下是個人看法:


1.死刑廢除有利於國家聲望.所以 " 高層  " 是偏向討好國際人權組織.


各位把矛頭指向法務部長.有失公允.她有權簽這個呈.但她沒膽丟這個官.


(除非小弟有朝一日被腦袋糊塗的行政院長任命.摜掉這頂烏紗帽也在所不惜..) 


78%的強大民意阿...所以造就目前生不生.死不死的荒謬情形...




2.司法官是直接與所有被害人(家屬)和死刑犯接觸的第一線.


他們所聽聞過社會上最殘酷暴虐以及人世間哀慟欲絕的個案已是常人的數倍.


一個死刑的三審定讞最少要經過10位以上的法官認定罪無可逭


在這樣的前提之下.我們認為該死的卻還不一定會死.但是他們認為該死的


我們一定會認為應該多死幾次...這樣佛心來著的司法官都有88%認為


死刑不該廢.我實在想不出有什麼好理由該廢除死刑.




3.回籠率高達74.1%代表教化的環節出了問題.也代表刑罰失去了嚇阻作用.


一昧的保護受刑人人權.今天廢死刑.明天呢? 監所的日子越過越爽.


法務部為什麼不乾脆讓所有受刑人在家戴電子腳鐐? 這樣監所也沒有


人滿為患的問題了.你判他入獄.知錯者稱之為 " 反省  " 不悔改者當做 " 修行  "


如果全照人權團體的訴求......這叫做  " 夏令營  "


於是.反社會意識的受刑人開始慢慢累積能量...只要他還有一口氣能活著


走出牢籠.下一個倒楣的不知道是誰?




4.有人聰明的想出了一個折衷的辦法.不如終生監禁不得假釋如何?


看起來似乎達到了 " 與社會隔絕  " 的目的.又能圓滿解決恣意剝奪生命的


野蠻行為.但是教化無意義管理怎麼辦? 終生監禁之人自知已無法重見天日.


又怎麼會服從管理? 反倒是每一新任的管理人員都該拜個碼頭以保平安.





這此撇開什麼 " 公理 " " 正義 " 之類的大帽子不談



人權團體所主張的精神是.死刑犯 " 能不能  " 死



但我輩強調的意義在於.死刑犯 " 該不該  " 死



有因就有果



要談人權請先博杯問問被害人 " 請問你的人權在哪裡?  "


有爽就有痛


任何人都應該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而且代價必須等比 .







自然界有種冥冥之力



在人類行為當中.我稱它叫做 " 平衡力  "


在所謂人權團體則絕大多數信奉天主教或基督教的'試問這些人權團體尤其是女性廢死聯盟林欣怡[包含前王部長]'既然信奉上帝'已秉持有人打你右臉'左臉也要給他打的角度上'當有強姦犯說要強姦妳才能豁免寬恕他的罪'妳願意被他強姦嗎?願意寬恕原諒他嗎?

勒贖錄音弄丟 陸正父:王清峰幹的[建議檢警以滅證罪起訴王清峰]

2010年04月28日蘋果日報
 

【賴心瑩、劉昌松、吳家翔╱台北報導】纏訟20年的新竹學童陸正被綁架撕票案,驚傳遺失唯一證據「勒贖電話錄音帶」,經追查疑因監察院向刑事局調閱卷證,公文往返期間弄丟錄音帶。
被告邱和順的律師因此主張錄音帶證據無效,陸父陸晉德當庭批:「我懷疑當年監委王清峰故意把錄音帶弄丟。」王清峰出國無法得知其回應。

批監院干預司法

這件國內首宗學童遭綁架案,發生在1987年12月,被告邱和順、林坤明仍被收押。其中,邱已被羈押21年半,創下判決定讞前被羈押最久紀錄。
事實上,本案除共犯間犯罪自白,唯一證據就是當年陸家接獲勒贖電話的錄音帶。去年底高院更11審開庭時,邱和順要求當庭播放錄音帶,法院卻找不到,函查刑事警察局發現,當年監委王清峰為調查是否刑求,向刑事局調閱證卷。合議庭再函查監察院,監察院回函,只有錄音鑑定譯文19張,沒有錄音帶附卷送到該院。
邱和順等人的律師昨主張:「錄音帶不存在,就不應再採用當年聲紋鑑定報告當證據,且當年鑑定方式有許多瑕疵有重新鑑定必要。」陸晉德說:「對於監察院當年一再干預此案,我要再次抗議!這或許是那個宣稱依法行政的監察委員王清峰,故意把錄音帶弄丟!」陸反駁:「我手上還有這捲錄音帶,當年三家電視台也有,錄音帶已做成勘驗筆錄,當然能當證據。」公訴檢察官主張:「難道毒品送鑑定後用完,鑑定報告就不能採信嗎?」法官將擇日裁定錄音帶之前的勘驗筆錄有無證據力。全案下月4日再開庭。

陸正父親陸晉德昨不滿勒贖電話錄音帶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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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b7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5) 人氣()